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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博2024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 孙彦律师点评“某时装公司诉某服饰店等侵犯著作权纠

2025-03-02 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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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2024年度十大著作权事例评选发布会”在北京大学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无良医生◈◈◈✿,知产力提供媒体支持实博体育官网◈◈◈✿。◈◈◈✿,知产宝提供数据支持◈◈◈✿,会上发布了

  本案是一起围绕“小金鱼橘色新娘褂裙”著作权引发的侵权纠纷◈◈◈✿,一审法院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审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作出了支持原告北京某时装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清晰地展现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判定逻辑◈◈◈✿,对维护原创设计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某时装公司为美术作品 “小金鱼橘色新娘褂裙”的著作权人◈◈◈✿,北京某服饰店经营的淘宝店铺及线下婚纱礼服店售卖 “金玉满堂收藏级褂裙 - 秀禾服”◈◈◈✿,与涉案褂裙图案相似◈◈◈✿。北京某文化公司运营的微博发布该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并附淘宝店链接◈◈◈✿。北京某时装公司起诉北京某服饰店和北京某文化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主张◈◈◈✿。两审法院认定北京某时装公司享有著作权◈◈◈✿,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本案中◈◈◈✿,北京某时装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小金鱼橘色新娘褂裙”上的图案元素组合◈◈◈✿,以及这些图案元素以褂裙成衣为载体所呈现出的排布样态◈◈◈✿。法院围绕该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定◈◈◈✿。

  从涉案褂裙图案组合的作品认定来看◈◈◈✿,其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褂裙作为传统礼仪服装◈◈◈✿,审美价值突出◈◈◈✿,图案组合是主要的审美表达◈◈◈✿。权利作品(涉案褂裙)的水波纹◈◈◈✿、荷花◈◈◈✿、金鱼等图案元素◈◈◈✿,其组合方式与排列布局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特构思◈◈◈✿。尽管这些图案是传统元素◈◈◈✿,但组合与布局上与常见设计及被告举证的传统服饰-新加坡娘惹传统嫁衣-存在显著差异今日头条◈◈◈✿,◈◈◈✿,这足以证明其独创性无良医生◈◈◈✿。例如实博体育◈◈◈✿,◈◈◈✿,涉案褂裙与娘惹传统嫁衣在金鱼图案数量十博◈◈◈✿、花朵位置等方面有明显不同十博◈◈◈✿,形成了独特的视觉效果◈◈◈✿。法院对这一点的认定准确把握了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的核心原则◈◈◈✿,既尊重了传统文化元素的共享性◈◈◈✿,又保护了设计者的创新成果◈◈◈✿。

  本案中◈◈◈✿,法院对于元素组合及排布的独创性判断方法为◈◈◈✿:法院将涉案褂裙的保护客体分为图案元素组合及以褂裙成衣为载体的排布样态两部分◈◈◈✿。对于图案元素组合◈◈◈✿,虽水波纹十博◈◈◈✿、花朵◈◈◈✿、金鱼等是常见元素◈◈◈✿,但元素的具体形态◈◈◈✿、数量◈◈◈✿、大小◈◈◈✿、布局及相互配合体现了设计者的理念和美感无良医生◈◈◈✿,具有独创性◈◈◈✿。就图案元素在褂裙成衣上的排布样态◈◈◈✿,褂裙作为特殊服装◈◈◈✿,审美价值大于实用价值◈◈◈✿,涉案褂裙的设计具有美感且审美价值可与实用功能分离◈◈◈✿,也具备独创性◈◈◈✿,因此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褂裙著作权的侵犯◈◈◈✿。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褂裙对比◈◈◈✿,二者在图案元素组合及成衣呈现样态上高度相似◈◈◈✿,细节差异不影响整体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北京某服饰店和北京某文化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常用设计元素的独特组合受著作权法保护十博◈◈◈✿,且涉案褂裙与被诉侵权产品实质性相似部分与新加坡娘惹传统嫁衣有明显区别◈◈◈✿,并非完全来源于公有领域◈◈◈✿。此外◈◈◈✿,绣法不同不影响著作权侵权判定◈◈◈✿,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创作手法◈◈◈✿。同时◈◈◈✿,两家公司作为中式礼服经营者◈◈◈✿,销售与涉案褂裙高度相似的产品◈◈◈✿,可推定其有接触涉案褂裙的可能性◈◈◈✿。

  与传统作品对比考量◈◈◈✿:涉案褂裙与新加坡娘惹传统嫁衣文物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诸多明显区别◈◈◈✿。法院认为◈◈◈✿,虽涉案褂裙是在传统嫁衣文物基础上的再创作◈◈◈✿,但其已形成与传统嫁衣文物明显不同的表达方式◈◈◈✿,这种存在明显区别的表达方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无良医生◈◈◈✿,而与传统嫁衣文物表达方式完全一致的部分归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在本案中对涉案褂裙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良医生◈◈◈✿,从独创性◈◈◈✿、可复制性及智力成果特征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无良医生◈◈◈✿。这一认定方法合理且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标准◈◈◈✿。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法院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全面且细致◈◈◈✿,充分考虑了设计元素的组合创新及与实用功能的关系十博◈◈◈✿,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在与传统作品对比判断时无良医生◈◈◈✿,既尊重了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又保护了作者基于传统进行创新的成果◈◈◈✿,平衡了创作者和社会公众对文化资源的利用关系◈◈◈✿,有助于鼓励在传统文化基础上进行创新创作◈◈◈✿。本案的局限性◈◈◈✿:在判断与传统作品的区别时◈◈◈✿,法院主要依据视觉上的直观差异◈◈◈✿,但对于一些隐性的◈◈◈✿、基于文化内涵或创作思路的创新◈◈◈✿,可能在判断中难以充分考量◈◈◈✿。例如◈◈◈✿,涉案褂裙的设计可能蕴含独特的文化寓意或创作思路◈◈◈✿,虽在外观上与传统嫁衣文物有差异◈◈◈✿,但这些隐性创新点在判决中可能未得到深入挖掘和阐释◈◈◈✿。此外◈◈◈✿,对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界限◈◈◈✿,虽本案给出了一定指引◈◈◈✿,但在不同类型实用艺术品中无良医生◈◈◈✿,审美与实用功能的分离标准可能存在模糊地带◈◈◈✿,需要进行个案讨论和分析界定 ◈◈◈✿。

  无独有偶◈◈◈✿,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2021)渝0192民初994号《圆梦舞曲》服装侵权案件中◈◈◈✿,认定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服装设计◈◈◈✿,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衣食住行◈◈◈✿,以衣为首◈◈◈✿。我国是服装生产大国◈◈◈✿,目前服装设计抄袭现象盛行影响服装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该规划明确提出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上述案件明确了服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厘清了服装设计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标准十博◈◈◈✿,明确了著作权法保护服装设计的具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表达◈◈◈✿。该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服装设计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服装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

  入选理由◈◈◈✿: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如何界定其独创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案通过分析服装设计中的图案元素组合及其在成衣上的呈现样态◈◈◈✿,提出了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只有当服装的审美价值可以与实用功能相分离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服装设计领域◈◈◈✿,也为其他类似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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